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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衡宇动拆迁赔偿款支解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SMG相助2012年10月26日

【规则题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衡宇动拆迁赔偿款支解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公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

【公布时间】2004年01月12日

【生效时间】2004年01月12日

【全  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衡宇动拆迁赔偿款支解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赔偿款支解问题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规模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福利分派、调配或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衡宇 ,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派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 ,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衡宇动拆迁钱币赔偿款的支解而爆发的纠纷 ,哪些人员应看成为当事人加入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衡宇拆迁钱币赔偿款的纠纷中 ,一个或数个配合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赔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 ,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配合原告或者配合被告加入诉讼。被通知以原告职位加入诉讼的同住人 ,不肯意加入诉讼又未明确体现放弃实体权利的 ,法院仍应将其列为配合原告。被通知以被告职位加入诉讼的同住人 ,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 ,凭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划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切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衡宇租赁条例》相关条款划定所指的同住人看法差别 ,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 ,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在被拆迁居住衡宇处有本市常住 ,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 ,是指在他处衡宇内人均居住面积缺乏法定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衡宇的性质 ,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衡宇 ,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派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置的商品房 ,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顿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顿房) ,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置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担负监护义务的人 ,可以就该衡宇的拆迁赔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 ,一般可认定为属于资助性质 ,并不当然即是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衡宇的权利份额。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支解衡宇拆迁赔偿款 ,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资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 ,依约定处理。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 ,另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衡宇拆迁钱币赔偿款主张权利的 ,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衡宇的承租人和本解答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 ,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纵然居住未满一年 ,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赔偿款后 ,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赔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 ,在本市无常住 ,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也视为同住人 ,可以分得拆迁赔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衡宇处有本市常住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 ,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衡宇的;

4.衡宇拆迁时 ,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 ,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衡宇 ,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衡宇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 ,不可被视作同住人 ,无权分得公有居住衡宇拆迁钱币赔偿款:

1.将原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 ,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衡宇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 ,仍居住在被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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